失業金領取次數受失業原因和保險繳納年限影響。非主觀原因失業可累計領取24個月,主觀原因失業最多可領取12個月。根據繳納年限,可領取次數為:10年以上24個月,5-10年18個月,5年以下12個月。
失業金可以領幾次?
上限介紹
失業金領取次數上限根據失業原因和個人交納保險年限而有所不同。
非主觀原因失業
- 有效期內首次申請失業金:最多可領取 24 個月。
- 有效期內再次申請失業金:最多可累計領取 24 個月。
主觀原因失業
- 領取失業金期間再次失業:不再領取失業金。
- 未領取失業金期間再次失業:從失業之日起重新計算領取期限,最多可領取 12 個月。
個人交納保險年限
領取失業金的次數上限也受個人交納保險年限的影響。年限越長,領取次數越多:
- 交納保險滿 10 年以上的:可領取 24 個月。
- 交納保險不滿 10 年,滿 5 年以上的:可領取 18 個月。
- 交納保險不滿 5 年:可領取 12 個月。
注意事項
- 以上次數上限為國家統一規定,具體領取次數可能因地方政策略有調整。
- 失業金領取期限從失業之日起計算。
- 領取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,領取期限自動終止。
- 領取失業金期間違反相關規定,會被取消領取資格。